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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燃气事故8人被刑拘,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日期:2022-02-28 20:12:01


原创 小敬

作者 | 小敬

根据十堰发布微信公众号,十堰市公安机关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对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默哀死者,祈福伤者。

事故原因尚未披露,但新闻中提到的被拘留人员和燃气公司存在的问题可以初步看到一些原因和依据。

初步调查显示,发生事故的天然气管道系某燃气公司所有,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未严格执行燃气管道巡线检查制度,相关设备运行存在严重缺陷。

燃气爆炸事故一般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和《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处理。根据新闻,主要有三个原因和依据:

1.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责任不落实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追究单位责任是很常见的。

根据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在追究单位责任时,往往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常见的是第五条和第十八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四)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资的有效实施;

(五)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计划;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另外,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的,自刑罚执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责的,终身不得担任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燃气管道巡线检查制度未严格执行

十堰燃气事故8人被刑拘,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该消息只提到燃气公司没有严格执行燃气管道检查系统,也没有披露具体情况。燃气管道检查系统的有关规定如下: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定期设置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防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此外,根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款的规定,燃气管理企业应当实施燃气管网设施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两侧的其他地下设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承担户内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

此外,还要注意公司是否制定了燃气管道巡线检查制度及相应的实施情况。

3.运行相关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新闻提到燃气公司相关设备运行存在严重缺陷,但未披露具体问题,需要等待事故调查报告分析具体原因。本问题的相关规定包括: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危险因素较大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安全设备未定期维护、维护和检测的;

(四)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未经专业资质的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危险品容器、运输工具、海洋石油开采专用设备、矿山地下专用设备;

(六)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负责。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自检、维护,并及时申报和接受国家规定的检验。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和建筑区划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更新的责任。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供气;

(二)转售、抵押、出租、出借、转让、变更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通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擅自停业或者停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地方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7)燃气经营者未向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用户提供持续、稳定、安全的燃气供应,或未定期检查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

以上是对十堰发布微信公众号新闻的初步分析,主要供其他燃气企业学习和参考。

十堰燃气事故的具体原因需要等待事故调查报告的详细披露,责任调查也需要等待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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