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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越来越多偷盗气案件按照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处理

日期:2022-02-28 20:10:01


作者 | 王伟艺

如题。

根据我们的观察和分析,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盗窃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从盗窃气的名称和早期案件可以看出,盗窃气是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共识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例如,中国第一起煤气盗窃案在2003年在广州被判盗窃罪。上海第一起煤气盗窃案于2009年被判盗窃罪。两起案件的媒体报道详见《燃气行业打击盗窃气观察报告(2020年)》(文末有办法领取)。

随着打击盗窃气体实践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盗窃气体不仅是盗窃或盗窃,而且其常见的行为往往涉及对燃气设施的破坏,这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危险行为。

盗窃管道燃气的人往往没有能力检查和维护管道燃气。一旦出现安全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容易造成气体泄漏或爆燃事故。

此外,在避免燃气企业检查的同时,盗窃者实际上避免了燃气企业甚至整个城市安全体系的保护。一旦发生事故,这种隐蔽性也会严重影响应急处置和事故救援,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按照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理念处理盗窃案件,实际上是发现盗窃行为的本质,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我们发现,中国应该在2018年左右达成这一共识。

2018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可以看出公安检察院对办理此类案件的共识。

我们所说的偷气实际上是《意见》中偷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的典型行为之一。本意见第一条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在盗窃油气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十一十八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1.切割、不危害公共安全外,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

2.开关等手段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

可以看出,公安检查法也特别关注盗窃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列出的两种情况在实践中也很常见。

为什么越来越多偷盗气案件按照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处理

一些地区的公安机关也强调了这个问题,比如我们上一篇文章引用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网站截图:

图片

(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二个原因是燃气企业按照盗窃案件的思路处理偷盗气的路上,遇到了很多困难。

与燃气企业的推动分不开,燃气行业打击盗窃气的共识和成就。甚至可以说,主要是燃气企业的推动。

许多天然气盗窃案件是由天然气企业发现的。天然气企业是受害者。天然气盗窃直接给天然气企业造成财产损失,也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风险。然而,天然气企业发现天然气盗窃行为报告,但也经常被警方问到:对方偷了多少天然气?有证据吗?

处理过气体盗窃案件的人都知道,气体盗窃调查和处罚的金额一般远低于实际损失,因为气体表一般会损坏,有些根本没有安装气体表,气体费用难以计算。

这是燃气行业打击盗窃气的常见痛点。

盗窃行为一般发生在用户控制范围内,行为极其隐蔽。燃气企业没有执法权,难以及时发现,更难调查取证。

事实上,如果有更多的盗窃案件,看到盗窃现场,了解盗窃的真实情况,焦点不再是偷多少气,而是这些盗窃行为会带来多少危险和灾难。

这也是我们前面提到的第一个原因。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偷气不仅仅是偷气,它的社会危害也不仅仅是给燃气企业造成多少燃气损失。真正可怕的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

根据上述《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切割、钻孔、撬、拆除,但明显不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足以引起火灾、爆炸的,视为刑法第十一十八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第十一八条的规定是关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规定。

综上所述,如果按盗窃处理,盗窃金额难以证明,是否构成盗窃更难证明。但是,如果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处理,主要是为了证明危害公共安全比之下,更容易立案。

对于燃气企业和燃气管理部门来说,越来越多的单位意识到打击盗窃不再局限于个案的处理,不仅要关心收回多少燃气费用和财产损失,还要关注一些典型的严肃处理,遏制日益猖獗的盗窃现象。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打击燃气行业盗窃气的智慧和经验,可阅读《燃气行业打击盗窃气观察报告(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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