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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办理偷盗气案件,一定要看这个《意见》

日期:2022-02-28 20:09:02


以下文章来源于敬法 ,作者王伟艺

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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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伟艺

如题。

本意见是《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018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油气盗窃、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

我们所说的偷气,是《意见》中偷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的典型行为。

为什么一定要看这个意见?

由于本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最权威。

如果你处理的基层办案人员对盗窃的认识不准确,可以用这个意见来沟通。

而且,从这个意见中,你可以看到公安法对盗窃气的看法和对盗窃气的准确理解。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如何看待盗窃?

1.偷气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意见》第一条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在盗窃油气的过程中,损坏使用的油气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十一八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一)除明显不危害公共安全外,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

(2)开关等手段足以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

可以看出,公安检查法也特别关注盗窃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列出的两种情况在实践中也很常见。

2.盗窃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

《意见》中多次提到的犯罪包括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盗窃、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并列出了不同情况下的犯罪认定

上述第一条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如果并未危害公共安全,则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盗窃罪等。

按照《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事先通谋的,以盗窃、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共同犯罪论处。

3.盗窃未遂者也将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你在办理偷盗气案件,一定要看这个《意见》

《意见》第二条明确了油气盗窃未遂的刑事责任认定: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成功的,以盗窃(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1)以大量油气为盗窃目标;

(2)油气已装入包装或运输工具,达到大标准的三倍以上;

(3)携带偷油卡、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钻孔、撬、拆卸工具;

(4)其他严重情况。

《意见》明确列出了未遂情况。可以看出,公安法对偷气等偷油气的方式比较熟悉,态度也比较严格。

4.盗窃案可能有共犯。

《意见》第三条提到了共犯的认定,具体如下:

(1)在共同盗窃、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中,实际控制、主要投资、组织、规划、收集、雇佣、指示他人参与犯罪的,依法认定为主犯;其他人员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也应当认定为主犯。

(2)在输油输气管道投入使用前擅自安装阀门,在管道投入使用后向他人提供阀门盗窃油气的,以盗窃、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等共同犯罪处罚。

实际上,盗窃共犯是很常见的,可能是用户和专业人士一起做的,也可能是专业犯罪团伙。

5.燃气企业人员也可能参与偷气。

《意见》第四条专门提到处理内外勾结盗窃油气行为:

行为人与油气企业人员勾结,共同盗窃油气,不利用油气企业人员的便利地位,只利用其容易接近油气设备、熟悉环境等便利条件,以盗窃共同犯罪处罚。同时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严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意见》特别提到了内外勾结的情况,说明燃气企业人员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偷气现象,有一定比例。因为偷气在技术上是专业的,要避免燃气公司的检查,需要熟悉燃气公司的业务流程。

6.认可燃气企业提供证据材料的做法。

本意见中提到的两种证据材料,即:

(1)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辩护意见,根据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其他证据确定;

(2)鉴定油气质量、标准等特殊问题,综合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辩护人;难以确定的,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

燃气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提供的证据材料应由员工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意见》内容不多,共7条,但可以看出,公安法对盗窃行为比较熟悉,对办理此类案件达成了共识。

燃气企业在与当地公安机关沟通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可以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意见进行沟通。

我们总结整理了燃气行业打击盗窃气的智慧和经验,形成了《燃气行业打击盗窃气观察报告(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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