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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招标授予的特许经营权是否有效?

日期:2022-02-28 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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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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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伟艺

今天的案例涉及未经招标授予的特许经营权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02年7月1日,原赣榆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原赣榆县政府,撤县设区)与香港汇德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德海公司)签订协议,同意汇德海公司投资建设的原赣榆县城市管道燃气生产供应系统工程必须是原赣榆县唯一开发经营城市管道燃气生产供应系统工程的企业

同日,原赣榆县政府投资城市管道燃气系统项目优惠政策明确,同意给予投资者以下优惠政策:1。投资者独资开发经营的城市管道燃气生产供应系统项目必须是当地唯一独家开发经营的管道燃气企业。…”

2002年10月,京融公司成立,在原赣榆县开展管道燃气运营相关业务。公司一直利用槽车运气经营供气,但没有专门的气源门站。

2007年,原赣榆县建设局与京荣公司签订了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协议规定,京荣公司是原赣榆县政府批准的原赣榆县唯一一家特许经营管道燃气的企业,同意京荣公司在原赣榆县和城市发展新区域内独家开发建设管道燃气项目50年,原赣榆县建设局应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特许经营权不得在授予京荣公司特许经营权的区域内授予第三方。

2010年4月29日,原赣榆县政府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签订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同意原赣榆县政府同意授予原赣榆县投资设立的燃气公司燃气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范围为原赣榆县经济开发区、海洋经济开发区、海州湾生态科技园、江苏柘汪临港工业区。

2010年7月13日,原赣榆县住房和城乡发展局与连云港赣榆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连云港赣榆中石油紫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源公司)签订了原赣榆县四大园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被起诉特许经营权),公司取得了原赣榆县西气东输项目的开放权和用气指标,开展了管道燃气综合利用的初步工作,在原赣榆县四大园区部分地区铺设了燃气管道并供气。

2012年7月2日,江苏省能源局以苏能源油气发(2012)41号《关于同意赣榆县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同意连云港赣榆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开展原赣榆县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前期工作。京融公司不服,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江苏省人民政府维持了该通知。

京融公司拒绝接受,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紫源公司的特许经营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案涉及的管道燃气经营权应当经招标等市场竞争机制许可。

赣榆县原政府在京融公司特许经营期内,未经法定招标程序,在京融公司特许经营范围内授予紫源公司特许经营权,违反设立行政许可的程序性规定。

但由于紫源公司取得了中石油西气东输工程对原赣榆县的开口权和用气指标,并实际供气;京融公司多年来一直通过槽车运输运营。与紫源公司使用西气东输工程的气源供气相比,这种供气方式在燃气成本、气源、供气等方面存在明显差距。如果撤销原赣榆县政府授予紫源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可能会对原赣榆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紫源公司的损失应由政府弥补,但最终将转化为公共利益的损失。

未经招标授予的特许经营权是否有效?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撤销,原赣榆县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原赣榆县政府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京融公司拒绝接受,。

二审法院分析了原赣榆县政府授予紫源公司的特许经营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当撤销。

二审法院认为,建设部令第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招标等程序,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管道燃气管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授予特许经营权,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江苏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权的授予,应当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选择特许经营企业授予管道燃气经营权。

本案涉及的特许经营权,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范确定的程序,依法经过招标等程序。

原赣榆县政府未按照上述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授予紫源公司被诉特许经营权,被诉特许经营权在原赣榆县政府授予京融公司的特许经营权范围内。

原赣榆县政府授予紫源公司的特许经营权不符合其与京融公司的特许经营协议,因此原赣榆县政府授予紫源公司的特许经营权是违法的。

关于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将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本案涉及的特许经营产品是天然气,是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的重要生活和生产数据,能源作为清洁能源在环境治理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赣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的增加,能源需求的增长,能源供应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生活、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紫源公司目前对赣榆区的年供气量约为6000万立方米,而京融公司对赣榆区的年供气量约为300万立方米。因此,如果撤销原赣榆县政府授予紫源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将对赣榆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生活、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起诉的特许经营权不经营权,并作出判决,确认原赣榆县政府授予紫源公司的非法被起诉的特许经营权,原赣榆县政府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综上所述,本案中法院的观点是,未经招标等公开竞争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是违法的,但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撤销。事实上,对于管道燃气企业来说,其特许经营权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我们在第53课程中也介绍了类似的观点。

法院认定,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依据是《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引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未履行招标程序否定特许经营权效力的观点。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设立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解释,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主要是与人民日常生活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如自来水、天然气、电力、电信、邮政等。由于其完整性和统一性,这些行业无法自由竞争,自由竞争很容易影响其服务效率。因此,进入这些行业应实施准入系统,并设定相对较高的门槛,使进入者能够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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