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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至2025年!财政部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2-02-27 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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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空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省、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局、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自治

补贴至2025年!财政部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空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斗争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权力和支出责任分工改革计划的通知》、《中央关于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空气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空气污染防治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空气污染防治,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突出支持重点。(2)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划。(3)根据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相关工作的总体预算安排。(6)坚持公平、公正、公平、公正的预算。(5)积极地实施全面的资金监督,充分发挥相关的预算。(6)。在安排防治资金时,要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好的地区的奖励。第四条 防治资金的实施期限为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评估和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第五条 防治资金的重点支持范围包括:(1)北方冬季清洁供暖;(2)大气环境治理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不得超过总资金规模的5%);(3)细颗粒(PM2.5)与臭氧(O3)污染协调控制;(四)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六条 防治资金由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管理。财政部负责审查防治资金分配建议,编制防治资金预算草案,发布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防治资金预算管理。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地方政府开展空气污染防治,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研究提出任务、重点和资金分配建议,开展日常监督评价,促进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七条 防治资金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第八条 项目法分配的防治资金包括:(1)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通过竞争性评价确定的支持北方冬季清洁供暖项目。(2)对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生态环境领域有明显成果的市(地方、州、联盟)给予定额奖励。(3)对大气环境质量优良、保持良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突出、碳高峰、碳中和工作成果显著的地区给予定额奖励。第九条 其他防治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1)大气环境治理、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建设污染协调控制和大气环境管理能力PM2.5浓度改善、实现优秀天数目标、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的完成(NOx)减排目标完成四个指标是分配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30%、30%、20%和20%。(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生态环境改善成果、预算执行率等情况调整资金分配结果。体现结果导向。(3)因素和权重确实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财政部提交年度防治资金安排建议,核实安排建议中提供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生态环境部提出的建议,财政部应当审查确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以下简称省)的防治资金安排金额,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天内发布当年的资金预算,并抄送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地方监督局。第十一条 省应当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项目储备要求,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库的建设,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储备项目的质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的申报和使用,加强项目的质量。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保资金的实际要求,加强项目的建设。竞争性评价程序完成后,应当进行仓储。其他项目资金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仓储指南》的要求,及时入库。第十三条 省财政部门收到防治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天内与生态环境部门分解发放,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地方监管局。第十四条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实施和推进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审计,督促和指导地方政府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我评价,同时做好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作为完善政策、完善管理和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三方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绩效评价工作。中央财政发放防治资金时,应当同时发放审计确定的分区域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第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断加强绩效监督和生态评价结果管理。政策到期时,有关目标已实现或者实施成效差、业绩低的项目,以及从中央基础设施投资等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中央防治资金支持。第十六条 防治资金的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治资金的结转余额,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余额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和防治资金的具体用户,应当对报告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有效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预算执行,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现资金非法使用、严重浪费、效率低下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向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挪用预算资金。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财政部地方监督局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展防治资金申报和使用的有关监督工作。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不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发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通知(财〔2015〕230)和其他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通知〔2018〕同时废除578号)。

资料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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