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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燃气服务导则征求意见,燃气企业应当关注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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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伟艺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标准》<燃气服务导则(征求意见稿)>《燃气服务导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书。

为便于表达,我们将征求意见稿简称新导则,2012年11月5日发布,2013年6月1日实施的《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12)简称为“旧导则”。

经过初步对比学习,我们认为新导则至少有以下几点:

1.原内容基本延续,结构变化不小

新的指南和旧的指南都是推荐的国家标准。根据《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标准。

从指导方针的结构来看,变化不小,但事实上,内容基本继续,主要是结构调整,结合行业的新发展和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增加了一些新内容。

结构调整较多。

例如,将原 总则改为基本要求,将原基本要求改为一般要求,将原基本要求中的服务窗口、接待服务、服务人员等内容独立成为新模块,将原管道燃气供应服务、瓶装燃气供应服务、服务合并为供气服务。

调整后,新指南包括范围、标准化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供气服务、供气服务、服务模式、服务人员、投诉处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服务质量评价等11部分。

2.新导则反映了民法典的最新要求

根据新导则,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符合《民法典》对水电热力企业强制缔约义务的新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656条的规定,供水、供气、供热合同参照适用供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648条第2款的规定,向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合理签订合同。本规定是民法典适用于燃气行业的新的强制性合同义务,即:

向公众供气的供气人不得拒绝合理签订合同。

由此可见,新导则体现了民法典的最新要求。

3.新指南反映了优化商业环境和反垄断合规的要求

根据《优化商业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披露服务标准、费用标准等信息,为市场实体提供安全、方便、稳定、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实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各地区应优化安装过程,在国家规定的安装处理期限内确定和披露具体处理时间。

新的燃气服务导则征求意见,燃气企业应当关注哪些变化?

新指南的修订反映了优化商业环境的要求。

例如,新导则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现场核对申请材料,现场接受要求;不符合接受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告知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b)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新用户完成现场勘察、接气方案确定和工程验收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6个工作日……

新导则还提到了反垄断合规的问题,这实际上与优化商业环境的要求是一致的。

例如,对估计复制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居民用户应根据燃气服务提供商指定的周期和时限复制表格。如果长期无法验证燃气消耗量,则强调估计复制方法可在与用户协商后采用。其中,与用户协商和同意是新指南的新内容。

另一个例子是,根据新指南的规定,燃气管理企业可以利用专业技术优势开展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和维护,以及用户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开展专业、精细的服务。服务内容、质量、价格等信息不得限制用户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其提供的延伸服务。

本规定的核心含义是可以扩展服务,但要注意反垄断合规,不限交易。

此外,新指南也有许多变化,如增加智能服务等新表达,更突出应急保障和应急公共事件。为了方便您阅读,我们整理了新指南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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