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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评述」燃气管理办法这样修改行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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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天进

2021年7月15日,四川省天府新区眉山市政府管网发布征求意见《〈眉山天府新区燃气管理办法〉(修订版)《公众意见公告》拟再次修订《眉山天府新区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办法》颁布以来的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的重点是第二章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第八条。在本次修订之前,我专门发表了《办法》和第八条的两篇评论文章,即《锐评》<眉山天府新区燃气管理办法>》、以《眉山天府新区燃气管理办法》第八条为例,当地燃气管理办法如何违反上级法,应当说声音强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办法》的多次修订。我再次对修订发表了评论。

Vol.1.征求意见的时间太短,征求意见的方式单一从眉山市政府管网发布《〈眉山天府新区燃气管理办法〉根据《公众意见》(修订版)的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至7月22日,仅为8天。这样一份规范性的文件修订,可以对眉山天府新区几家现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产生生死存亡的影响,只有8天,只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开,过于草率,违反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决策组织者应当充分听取公众参与的意见,除依法不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听取意见可以通过研讨会、听证会、实地考察、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公开调查等方式进行。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组织应当与有关人民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有关群意见和建议。《重大行政程序》第15条。决策组织者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新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因紧急情况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解释。

「行业评述」燃气管理办法这样修改行嘛?

Vol.二、第八条反复修改,越来越空洞

《办法》第八条经过两次修订,呈现出三种完全不同的文本,一次又一次的修订,不体现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合法性,更体现随意性、傲慢性和不专业性。第一篇文章:2020年6月3日首次公开发布,第八条规定:区域内现有燃气经营企业不再批准新建燃气设施、燃气管道和扩大燃气用户行为,畅通其退出市场的机制,鼓励其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商业合作。第二篇文章:2021年1月12日第一次修订,第八条规定:新建管道燃气经营需要取得眉山天府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区域内现有燃气经营企业不再批准其新建燃气设施、燃气管道和扩大燃气用户行为。第三篇文章:2021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眉山市新建管道燃气管理局发展规范》。重新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限制现有燃气经营企业的发展,鼓励新授予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的发展,支持新授予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收购现有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说,如果眉毛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真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或更专业,那么它可以完全按照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燃气特许经营制度,而不是发布这样一个不连贯的标准文件,并不断修改。此外,我们可以看到,第八条最终适用了《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本没有实质性内容。

Vol.33.第二章继续混淆新建与现有的区别,规定不符合天府新区的实际情况

《办法》第二章从第五条到第九条。其中,第五条和第八条涉及新管道燃气经营和现有管道燃气经营的概念。草案第五条规定:眉山天府新区新管道燃气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现有管道燃气经营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的,特许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眉山天府新区的实际情况,眉山天府新区包括的12个城镇在眉山天府新区成立前已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或燃气经营权。也就是说,眉山天府新区没有新管道燃气管理问题,只涉及现有管道燃气管理问题。对于现有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经制定了相当明确的规定。相反,在眉山天府新区没有新管道燃气管理规定的实际使用,可以完全偏离眉山天府新管道燃气管道燃气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国家赋予管理委员会制定标准化文件的权力,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更好地实施和优化商业环境。标准化文件的制定和修订,一方面应当遵守上级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应当遵守必要的原则。在本办法中,除第八条外,大多数其他人遵守《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缺乏针对性,不能反映当地特色。本办法不仅不能加强行政管理,而且与上级法冲突,破坏商业环境,影响政府形象。

文章来源:燃气微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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