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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划|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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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划|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2021〕1号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我委修订了《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现发布。请遵守。特此通知。○2011年1月25日,《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规范本市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条(含义)本规定所称燃气事故,是指在城市燃气储存、管道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爆炸、火灾、中毒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燃气事故等级按照《上海市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事故调查处理,但下列情形除外:(1)燃气企业从业人员伤亡事故;(2)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刑事犯罪、治安、自杀等原因引起的燃气事故;(3)交通过程中发生的燃气事故;(4)火灾引起的燃气事故。法律法规对燃气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另有规定的,从它的规定来看。第四条(基本原则)本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依法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相互协调,提高气体事故调查处理效率;事故单位和气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如实提供调查处理所需的文件,不得伪造破坏证据,不得妨碍和干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五条(事故报告)气体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上海气体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事故信息,并进行应急处理。气体企业收到气体事故信息后,应当按照快速报告事实、实际事实的原则,并认真报告气体事故的原因,包括 1人员或以上的人员,并向市气体管理部门报告。 1人员。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向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其他燃气事故,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六条(报告内容)燃气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情况;(2)事故的简要过程和影响范围;(3)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未知下落人数)和财产损失;(4)已采取的措施;(5)其他应报告的情况。第七条(一般程序)特别重大的燃气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和委托,组织对重大燃气事故的调查。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和委托,组织对重大燃气事故或者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燃气事故进行调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故组织的一般不造成10万元以下的燃气事故。由其国有企业(集团)组织调查。第八条(简易程序)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燃气事故,案件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于简易程序识别的燃气事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1) 现场调查人员不少于 2 ;(2) 调查访问当事人和证人,了解事故过程;(3) 检查事故现场,通过拍照、视频固定证据;(4) 通知当事人调查事实,听取当事人意见;(5) 现场制作燃气事故简易调查识别书,由事故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字后交付当事人。第九条(燃气企业调查事故)由燃气企业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设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组成的事故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事故调查组成后20日内,由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燃气事故调查组成。由市、区燃气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的燃气事故,一般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 日内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通知有关部门。事故调查组由燃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当地街道、城镇等部门组成,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调查的部门负责人负责。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的燃气事故,一般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 日内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当地公安、安全监督、民政、市场监督等部门派员参加。必要时,请区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等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指导事故调查。调查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第十一条(人员要求)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燃气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业知识,并与事故调查组的性质和教训(1)。(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三条(调查取证)燃气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燃气事故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 (1)现场调查。现场调查由燃气事故调查组组织,对现场燃气设施、燃气器具、阀门等物品的位置和状态进行调查记录,并固定相关物证;调查过程应拍照或录像,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应见证并签字提取证据。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时,应注意说明; (2)调查询问。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不得拒绝;(3)调查档案。事故调查组有权对燃气企业和事故设施进行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难以确定事故原因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燃气事故原因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自杀、生产安全事故等不属于燃气事故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另行组织调查。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调查期限)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60 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十六条(报告内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和事故救援;(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的性质。(五)事故调查组长应当提交级人民政府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中签署。(五)事故责任人民调查组成员的事故的事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应当督促事故责任方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第十九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自2021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起生效。原《上海燃气事故调查暂行规定》(上海市政法〔2006〕696 )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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