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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接私改,法院将用户的责任从次要责任改为主要责任

日期:2022-02-25 09:07:01


作者|王伟艺

在最后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一个与停气通知相关的案例,更多的人关注它。今天,我们将分享另一个类似的案例。本案的责任划分已逆转。事故调查报告认为,燃气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法院不承认,用户应承担主要责任。

我们来看看案例的具体情况。

2013年10月7日至12日,新疆一家天然气公司对当地一所小学至一家快餐店的天然气主管道进行了停气维修。

2013年10月8日上午,快餐店负责人向天然气公司报告,天然气公司派人挖管道进行维修,因为天然气量太小,无法正常使用火灾。

当天下午,快餐厅后厅发生天然气闪爆事故,造成快餐厅后厅部分餐具、灶具损坏,7人烧伤程度不同。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和询问。

2015年2月28日,调查组发布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天然气公司未能有效履行通知义务、安全稳定供气义务;餐厅后餐厅连接天然气管弯头铝塑管脱落,导致天然气泄漏爆炸引起火灾。

因此,事故责任认定天然气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停气和维护通知义务,应当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餐厅未能安全有效地使用和管理产权的燃气设施,并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事故调查报告是在相关行政部门根据自身权力通过调查后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客观性。事故调查报告中除责任认定外的内容应作为本案基本事实认定的依据。

关于受害者受伤与天然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天然气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天然气公司正在对小学至快餐店的天然气主管道进行停气维护,在此期间,天然气主管道断开,因此应排除事故是由天然气公司的天然气主管道泄漏造成的。

因私接私改,法院将用户的责任从次要责任改为主要责任

但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天然气公司应当履行通知快餐店的义务,但天然气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义务,因此其行为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与此同时,法院还提出,在使用燃气的过程中,快餐店有私人修改和安装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27条和第28条的规定,有明显的过错。

快餐店作为改造后的燃气设施的所有者和用户,应当履行自身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因此,在排除事故原因是天然气公司天然气主管道泄漏造成的情况下,快餐店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事故中天然气公司和快餐店的过错程度,确定快餐店承担70%的责任,天然气公司承担30%的责任。然而,原告声明放弃了对快餐店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判决天然气公司承担30%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没有采用天然气公司在事故责任报告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观点,认为天然气公司的主要天然气管道已经停止维护,排除了泄漏造成事故的可能性,认定餐厅承担主要责任,但天然气公司仍需承担30%的责任,因为天然气公司停止了空气,但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

《民法典》第652条规定(以前是《合同法》,规定内容相同)应提前通知停气。

本规定可转化为供气合同的表述(根据民法典第656条的规定,供气合同参照供电合同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维护、临时维护、依法限气或者非法用气需要中断供气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通知用气人;未事先通知用气人中断供气,造成用气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规定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可以中断供气,但有前提;二是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气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停气需要有原因。这里列出的原因有四个原因:供气设施的计划维护、临时维护、依法限气和非法用气。但也有一个底部,即等原因,因为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其他情况,这里不能一一列出。

停气也需要按照规定提前通知使用气人,否则使用气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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