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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四川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2-25 09:07:01


地方规划|四川省发改委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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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改委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发改能源规定〔2021〕292)市(州)发改委、能源局(办公室)、相关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我委(局)制定了《四川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印发《四川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一般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督的指导意见》,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验收,巩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和管道建设安全监督基础〔2019〕18)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批准的在建和新建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页岩气、致密气、煤层气、煤制气、生物质天然气等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的运输。不包括城市天然气管道、炼油、化工等企业工厂的管道。第四条项目按照批准的批准内容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工作。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验收分为交付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付验收合格,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水保护等专项验收完成,并按有关要求取得批准文件。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正式运行阶段。

第二章交接验收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后6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与单位和运营单位进行交接验收,重点检查设计和施工质量。第六条交接验收条件:(1)建设项目按批准文件和施工设计图纸完成所有工作内容;(2)建设项目分支、分支、单位项目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进行质量评价;(3)取得相关部门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第七条交接验收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项目建设单位成立交接验收小组,确定交接验收程序;(2)交接验收小组听取交接验收报告;(3)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检查管道检测报告,并通知项目质量监督;(4)听取和审查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但交接验收小组成员不得统一的竣工验收意见。(5)交接验收小组应当的竣工验收报告;(3)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的实施工验收报告。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管道跨越公路航道安全评价、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项目试运行、专项验收、管道保护、交付验收、交付验收问题整改等。第十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出具竣工验收函,明确第三方竣工验收主办单位,由竣工验收主办单位会同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并邀请建设单位、交付验收组、运营单位等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审查。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后监督的指导意见》〔2019〕(二)《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指南》(AQ/T3056)等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三)项目审批文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设计(初步设计)、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专项评价、项目变更等审批文件;(4)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土地利用、消防、档案、管道保护等专项验收审批文件或独立报告材料;(5)其他相关文件。第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成立竣工验收小组,确定竣工验收专业分组和竣工验收议程;(2)听取和审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总结报告和试运行总结;(3)检查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土地利用、消防、档案、管道保护等专项验收批准文件或独立报告;(3)检查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土地利用、消防、档案、管道保护等专项验收文件;并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节能降耗设施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符合有关规范或设计要求;(五)项目档案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汇编,项目档案通过档案验收;(六)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完成。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小组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后,应当出具竣工验收鉴定意见。验收主持人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验收鉴定意见及有关材料。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鉴定意见后,应当向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签发竣工验收鉴定书,并正式交付使用。第十六条竣工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小组成员同意,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竣工验收意见上签字。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对竣工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保留小组成员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签字。作为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竣工验收小组组长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组员反对或者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竣工验收小组报请验收主持单位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及时报项目核准部门。

第四章第十八条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决算、工程档案、固定资产转让手续。第十九条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的分期建设可以分期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未按期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审批部门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核实管道运输费用。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能源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四川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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